第一条 为规范、有效地使用电子显示屏,确保信息发布工作正常有序进行。依据“集中管理、规范程序、统一发布、讲求时效”的原则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显示屏,是指位于沁园广场、可播放视频信息的室外大型彩色电子显示屏。今后新建的各类公共电子显示屏的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电子显示屏是重要的宣传阵地,便捷的信息发布平台。发布信息必须坚持正面宣传的工作方针,确保正确、积极、健康的舆论导向,力求信息的准确、简明、有效。
第四条 电子显示屏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:
(一)中央、省、市、区重要活动的转播;
(二)公示通告、灾害预警、突发事件等重大、紧急信息;
(三)大榭新闻;
(四)反映我区开发建设成就的各类宣传片、宣传标语;各种政策信息宣传类内容;
(五)文化娱乐、便民服务、劳动就业、社会保障等各类日常生活信息;
(六)日期、天气、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;
(七)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发布的其他信息。
第五条 有线电视台负责电子显示屏信息播出、发布的日常管理。区财政列支电子显示屏的管理费用,包括人工费、电信光缆的年租金和保修期后的养护维修费用。
第六条 电子显示屏发布的信息按下列权限审批:
(一)中央、省、市、区重要活动的转播由管委会办公室决定,必要时报管委会领导复核,再转电视台在电子显示屏公布;
(二)公示通告、灾害预警、突发事件等重大、紧急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(单位)负责人审批,管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,转电视台在电子显示屏公布;
(三)大榭新闻由大榭电视台直接播放;
(四)反映我区开发建设成就的各类宣传片、宣传标语经宣传发布部门(单位)负责人审批后,由管委会办公室批准,转电视台在电子显示屏公布;各种政策信息宣传类内容经职能部门(单位)负责人审批后,由管委会办公室批准,转电视台在电子显示屏公布;
(五)文化娱乐、便民服务、劳动就业、社会保障等各类日常生活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(单位)负责人审批后,转电视台在电子显示屏公布;
(六)日期、天气、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,由气象部门、环境监测站将内容直接发给电视台,电视台每日公布;如有灾害性异常天气、空气状况须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,转电视台在电子显示屏公布;
(七)管委会领导批准发布的其他信息,由管委会办公室转电视台在电子显示屏公布。
第七条 申请在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的程序:
(一)申请部门(单位)填写《大榭开发区公共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申请表》(见附件),注明申请发布的信息内容、发布时段和联系人(表格可从管委会外网“表格下载”一栏下载);
(二)申请部门(单位)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;
(三)电视台按照审定的内容发布信息。
第八条 电子显示屏播出时间为每日早上8:30至晚上20:30。
第九条 未按第六条、第七条规定进行审批、审核,擅自发布信息的,追究发布人及相关部门(单位)负责人的行政责任,情节严重,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,依法对发布人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条 为充分保障有线电视台相关经费,提高公共信息电子屏的利用率,在电子屏闲暇时段,电视台可播放社会有偿信息,并按照第六条、第七条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附件:大榭开发区公共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申请表
附件下载:
管办40附件.do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