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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认定及待遇享受
发布日期: 2009-5-14
 

(一)申请时限

    职工从业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,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,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遇有特殊情况的,经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,时限可适当延长。

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,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、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1年内,可直接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

(二)认定范围

1.下列情形之一的,认定为工伤:

1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
    2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
    3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
    4)患职业病的;

    5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
    6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;

    7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
2.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工伤:

1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

2)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

3)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。

3.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:

1)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;

2)醉酒导致伤亡的;

3)自残或者自杀的。

(三)提交材料

   1.工伤认定申请表;

2.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(包括事实劳动关系)的证明材料,如劳动合同等;

    3.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(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)。

    4.属下列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:

    1)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,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;

    2)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,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;

    3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,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;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,认定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;

    4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;

    5)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,按照法律法规规定,提交有效证明;

    6)属于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、复员军人,旧伤复发的,提交《革命伤残军人证》及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鉴定结论;

    7)对因特殊情况,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,应书面说明情况。

(四)办理流程

    三楼“劳动争议”办公室受理,核准后作出认定决定→送达回证→伤残等级鉴定(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)→待遇结算(市劳动保障局)

(五)办理期限

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;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认定申请人及受伤害职工(或其直关亲属)和用人单位,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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